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雾霾/VOCs的危害与治理技术

作者:admin时间:2021-07-31 15:33 次浏览

信息摘要:

一类为有组织源,有组织源废气包括:加热炉烟气、硫磺回收尾气、氧化沥青尾气、废气焚烧炉烟气、火炬烟气等; 另一类为无组织源,无组织源废气包括: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排气、挥发性有...

什么是VOCs
雾霾天气的形成由多种原因引起,除了近期大家较为关注的燃煤、钢厂废气排放之外,与石化行业相关的因素中,VOCs也是一个重要的、不可忽视的方面。
 
VOCs(VolatileOrganicCompounds,挥发性有机化合物),通常指20℃条件下蒸汽压大于0.01kPa的有机物,其常压(101.3kPa)条件下沸点一般不超过250℃。VOCs具有挥发性,在常温条件下很容易挥发形成VOCs气体,造成VOCs大气污染,危害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。
 
研究表明VOCs为二次有机气溶胶的主要前体物质,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显著改变大气物理和化学性质,可通过长距离传输对区域和全球环境产生重要影响
 
石化企业VOCs主要来源于两大类:
一类为有组织源,有组织源废气包括:加热炉烟气、硫磺回收尾气、氧化沥青尾气、废气焚烧炉烟气、火炬烟气等;
另一类为无组织源,无组织源废气包括: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排气、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气、酸性水罐、污水罐、污油罐、中间油品罐等排气、油品装卸排气、污水处理系统排气、装置检维修排气、氧化脱硫醇尾气、循环水凉水塔排气、事故排放气等。
 
VOCs治理标准

 

 
VOCs治理遵循国标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0),细则如下:
1)废水集输、储存、处理处置过程产生的VOCs废气应接入回收或处理装置,装置出口苯≤4mg/m3,甲苯≤15mg/m3,二甲苯≤20mg/m3,非甲烷总烃(以碳计)≤120mg/m3。
 
2)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≥95%(特别排放限值97%)。
 
3)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:储存真实蒸气压≥76.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,应采用压力储罐;储存真实蒸气压≥5.2kPa但<27.6kPa的设计容积≥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,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≥27.6kPa但<76.6kPa的设计容积≥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,应采用具有高效密封的浮顶罐,或采用固定顶罐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VOCs去除效率≥95%(或97%)的处理装置;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浮盘是否在工作状态密闭,及时维修。
 
4)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: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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